中評社香港7月30日電/教育部29日發布新規,清單的公布對於進一步落實《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有促進作用——公眾可對照清單要求高校公開信息,高校必須按照清單公布信息——但能否推進高校辦學信息全公開,以及確保所有公開信息的真實、客觀,還有待觀察清單的公布對於進一步落實《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有促進作用——公眾可對照清單要求高校公開信息,高校必須按照清單公布信息——但能否推進高校辦學信息全公開,以及確保所有公開信息的真實、客觀,還有待觀察。
清單的公布對於進一步落實《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有促進作用——公眾可對照清單要求高校公開信息,高校必須按照清單公布信息——但能否推進高校辦學信息全公開,以及確保所有公開信息的真實、客觀,還有待觀察。
一個不容忽視的現實是,我國於2010年9月施行高校信息公開辦法之後,一些高校並沒依法公開信息。對此,既無上級問責,高校師生也顯得無能為力——有學生申請高校公開“三公”信息,但回應寥寥,甚至有高校明確拒絕公開。清單發布之後,如果有師生申請公開但高校不公開怎麼辦?誰來追究學校的責任?這需要教育部門按照國家教育規劃綱要的要求,完善教育問責機制。再者,高校公布信息的真實性如何保證?近年來,高校畢業生就業率數據由學校自行統計、再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核發布,由於缺乏獨立的第三方調查,公信力大打折扣。
要讓高校做到辦學公開、透明,在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監管之外,更需要建立現代大學制度。在現代制度框架下,校長通過公開選拔產生,必須對師生負責,而不是只對上級行政部門負責;校長必須按規定向大學理事會(董事會)述職,公開所有辦學信息,接受師生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另外,學校行政權、學術權、教育權分離,行政不得干預教育、學術事務決策,也就從制度構建上防範了教育、學術管理、評價中的權錢交易。
同時,還應在深入推進教育管辦評改革中,培育第三方機構,對高校進行專業評價。高校公開的信息,不能僅來自學校內部,而應由第三方參與,或採用權威的第三方數據,像財務信息,就應由獨立的審計機構審計後發布。由學校自行發布,就可能出現有高校公布“三公”消費為零的情況。在高校迎來送往絡繹不絕的當下,誰會相信這一財務信息呢?
總之,發布信息公開清單,是推進高校信息公開十分重要的一步,這需要行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能督促高校落實信息公開工作,讓清單落到實處,而要讓學校辦學對師生負責、對公眾負責,做到完全的公開、透明,還必須進行現代制度改革,只有對行政權力形成有效的約束,才能推進教育去行政化,鏟除高校教育腐敗和學術腐敗的土壤。
清單的公布對於進一步落實《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有促進作用——公眾可對照清單要求高校公開信息,高校必須按照清單公布信息——但能否推進高校辦學信息全公開,以及確保所有公開信息的真實、客觀,還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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