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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湖北高院取消劉漢非法經營罪 不影響死刑判決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8-07 13:44:32


 
  上訴人劉漢為償還境外賭債的兌換外幣行為,因不具有盈利目的,不屬於經營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上訴單位漢龍集團已經歸還和有足額擔保的貸款可從犯罪數額中予以核減,原審量刑偏重,予以改判,對漢龍集團所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由罰金三億元改為罰金一億元,對劉漢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由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五千萬元改為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一千萬元;

  對上訴人劉小平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由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一百萬元改為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數罪並罰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由五年改為四年,並處罰金五十二萬元;

  上訴人曠曉燕不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經營罪,數罪並罰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千萬元。

  鑒於上訴人繆軍、李波認罪、悔罪態度好,采納檢察機關的適當從輕建議,決定執行的刑期分別由二十年改為十九年、由十五年改為十三年。

  二審認為,雖然部分次要犯罪事實、個別罪名及其量刑發生變化,但並不影響死刑的適用,劉漢、劉維所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等罪,罪行極其嚴重,數罪並罰,二審分別維持一審對劉漢、劉維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判決。

  (來源:澎湃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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