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消費者在食品召回中的權益必須要得到充分的尊重,即應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能夠第一時間處置問題食品的風險,並能夠在業已產生危害的前提下,得到應有補償。這不僅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機制之一,有利於及早消除消費者與社會的不安,同時,也是倒逼食品生產者安全生產的制約機制。
食品召回不只是生產者的義務,健全食品召回制度應當著眼於構建食品召回體系來立法,運用法律的形式進一步明確食安監管機構的權力、職責,增強對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責任,強化對問題食品召回的強制性,並嚴格失職瀆職的法律責任,突出監管者在食品召回中的作用;進一步明晰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增強食品安全的保障性,並賦予其對食品安全監管的監督權利。
(作者:木須蟲 來源:金羊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