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懂“法之為用”:沒有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
束之高閣的法律是一紙空文。法律首先需要“用”,在實踐中體現出自己的作用和尊嚴。違法之人受到嚴懲、守法之人獲得鼓勵的時候,就是法律最有尊嚴的時刻。
從這個意義上,我們就可以更深刻地理解十八大以來反腐的一系列動的“掃清路障”意義——打掉那些違法亂紀之人,就是為依法治國掃清路障。
回顧今年1月的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習近平的講話,對此會更有體會:“各級領導幹部都要牢記,任何人都沒有法律之外的絕對權力……共產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範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所有共產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
事實上,早在八年前,在浙江任職的習近平就曾放過這樣的“狠話”:“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黨員和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更應成為遵守憲法和法律的模範。”
今日落馬之官員,就是為這樣的認識“祭旗”。同時,習近平還要求領導幹部從自身做起,帶頭遵紀守法。這是以為,在中國政治中,沒有什麼比自上而下的推動更有力。
執法者如果不守法,對法律公信力的傷害更大。因此,在2014年1月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習近平這樣要求道:“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該由自己行使的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要建立健全違反法定程序干預司法的登記備案通報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而10年前在浙江,習近平對基層幹部的告誡,現在讀來,依然對基層幹部有很強的參考意義:
“過去,有些基層幹部按經驗辦事辦慣了,今後要注意增強法治觀念,懂法守法,善於在法治軌道上解決各種矛盾和問題,不授人以柄。”
有告誡,有要求;對執法者、對領導幹部、對基層幹部,習近平都有很高的要求和期待。這就在是“法之所用”層面上的“懂法者”習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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