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李飛:港人愛國愛港是落實普選的根本保證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8-22 13:01:04


 
  關於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大家提出不少意見和建議,共同點是對“廣泛代表性”這個概念進行演繹。同一部法律的相同用語,除另有規定外,應當作同一理解,這是一項重要的法律解釋規則,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其“廣泛代表性”的內涵與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規定的選舉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的內涵是一致的,不能作其他演繹。去年我到香港時專門對此作過分析和闡述,將來提名委員會只能建立在積累了豐富實踐的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的基礎之上,要做到“八九不離十”。關於提名委員會提名的民主程序,剛才我也聽到不少意見和建議,這裡面,我想回答這樣幾個問題就可以有比較明確的答案: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提名委員會提名是不是唯一的提名機制?答案應當是肯定的。提名委員會是不是一個機構?答案應當是肯定的。由一個機構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是否需要體現機構的集體意志?答案應當是肯定的。怎麼體現機構的集體意志?答案應當是顯而易見的。道理就這麼簡單而明確。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這個“民主程序”只能按照這個道理來設計。

  對香港基本法條文規定的理解,可以得出上述結論,從基本法立法原意看,也可以得出同樣的結論。過去幾個月里,我們對基本法為什麼把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權賦予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進行了專門的研究,注意到基本法起草時對這個問題是有深入考慮的,概括起來,採用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辦法,目的是在三個方面降低普選的風險:一是降低政治對抗的風險。貫徹落實“一國兩制”,就必須求大同、存大異,兩種社會制度不搞對抗,香港與中央之間不搞對抗,香港社會內部不搞對抗。基本法規定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這個提名委員會是超黨派的,有利於提出各方面都能接受的行政長官候選人,降低政治對抗的風險。

  二是降低憲制危機的風險。行政長官在香港本地普選產生後,還要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且這種任命是實質性的。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這個提名委員會由社會各界人士組成,可以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資格條件進行比較全面的考慮,從而降低經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人選不獲中央政府任命而導致憲制危機的風險。三是降低民粹主義的風險。要保持香港的經濟地位,必須靠自由港、低稅制來吸引外來投資,必須保障和平衡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政治經濟利益,不能搞民粹主義。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按照均衡參與原則組成,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在提名行政長官的候選人時有比較均等的發言權,有利於平衡各種訴求,降低普選導致民粹主義的風險。要充分發揮提名委員會這三個方面的作用,就必須堅持提名委員會按照四大界別等比例組成,必須堅持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要反映機構提名的性質。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