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公權謀私慾,絕“色腐”之路
從“貪戀美色”到“為色而腐”,“色腐”已成官場痼疾。杜絕“色腐”還需堵住“公權謀私慾”之路。
我國有關法律和黨紀政紀對官員道德的要求嚴格。如幹部選拔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標準;《公務員法》規定應“模範遵守社會公德”;黨的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重婚或者包養情婦(夫)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湯黎虹說,法律法規的落實歸根結底要依靠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如果權力失去了尋租的空間,自然就沒有了背後的權色交易。”王鳳民說,要防止官員私德問題演變為嚴重腐敗,從根本上還必須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對幹部道德和作風問題,應注重源頭預防和過程監督,同時健全監督制約機制,讓權力公開透明運行。
色腐中的“情人”須納入法律治理範圍。近年來,不管是為了情人受賄還是通過情人受賄,對於情婦的“性賄賂”卻少有追究責任。王鳳民說,我國《刑法》的賄賂罪主要是指錢的賄賂,性賄賂還不能入刑,但如果情人和貪官形成貪污同犯,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只有將色腐中的“情人”納入法律治理範圍,才能剷除“色腐”產生的土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