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發改辦價監處罰[2014]11號)--日本精工株式會社
鑒於你公司直接協商產品漲價,多次達成並實施價格壟斷協議,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達十年多,違法情節嚴重,對你公司處2013年度中國境內軸承銷售額10%的罰款。但考慮到你公司第二家主動報告達成價格壟斷協議有關情況並提供了重要證據,且停止了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第十四條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按照60%的幅度減輕罰款,處2013年度中國境內軸承銷售額4%的罰款,計1.7492億元。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發改辦價監處罰[2014]12號)--NTN株式會社
鑒於你公司直接協商產品漲價,多次參與達成並實施價格壟斷協議,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達十年多,違法情節嚴重,對你公司處2013年度中國境內軸承銷售額10%的罰款。但考慮到你公司主動報告達成壟斷協議有關情況並提供了重要證據,且於2006年9月退出了亞洲研究會,於2011年6月停止了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第十四條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按照40%的幅度減輕處罰,處2013年度中國境內軸承銷售額6%的罰款,計1.1916億元。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發改辦價監處罰[2014]13號)--株式會社捷太格特
鑒於你公司直接協商漲價,多次參與達成並實施價格壟斷協議,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達近十年多,且你公司提議專門針對中國市場召開出口市場會議,違法情節嚴重,對你公司處2013年度中國境內軸承銷售額10%的罰款。但考慮到你公司能夠主動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了重要證據,且停止了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第十四條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按照20%的幅度減輕罰款,處2013年度中國境內軸承銷售額8%的罰款,計1.0936億元。
(來源:國際在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