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方面,兩岸需先各自回去尋找法源依據,台灣方面主要體現在“中華民國憲法”暨其增修條文,以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憲法所及固有疆域涵蓋整個大陸,政府體制、選舉方式、地方自治,也都是以全中國為範圍,增修條文序言指稱:“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堪稱標準的一中憲法典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律定一國兩區,確立一個中國之內兩個“法定疆域”或“法域”、“統轄區”,即中華民國現在分為“自由地區”和“大陸地區”,自由地區施行中華民國憲法及相關規範,由依中華民國憲法產生之政府所統轄治理,而大陸地區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相關規範,由中共政權所統轄治理。
大陸方面則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反分裂國家法”可供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亦在序言中載明,“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反分裂國家法”更是通篇一再論述,“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甚至不惜以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何溢誠說,中國歷史上大多數的時間是維持一個中國內部多個自治或自立的政權同時存在的, 以此類推這65年來兩岸的分立、分治現況亦可比擬。在目前中國民國憲法的架構下,兩岸並非國與國關係,而是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的關係,或可謂“一國兩區”,台灣前途由2300百萬萬人民自主決定,那兩岸關係是不是應由兩岸14億2300百萬同胞獲致共識,這並不是沒有合情、合理、合法的討論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