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協商民主。在民主制度方面,中國的最大特點是協商民主。這種協商民主的廣度和深度是世界上其他政治制度所無法比擬的。在西方國家,民主幾乎被鎖定在政治領域內,鎖定在國家定期舉行最高領導人的選舉。在中國,協商民主不僅是政治層面的制度安排,而且也是經濟和社會層面的制度安排。中國超大型的人口規模、超廣闊的疆域國土,意味著中國需要更具包容性和整合力的民主制度。在中國這麼大的國家裡,一個決定哪怕是10%的人反對,那也是1.3億人反對,所以總體上中國不宜採用簡單票決制中51%對49%、贏者通吃的方法,而是需要通過廣泛協商,達成人民內部的最大共識。
中國協商民主包括“新型民主集中制”這種決策體制。中國迅速崛起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中國的決策比較能夠考慮國家和人民的整體和長遠利益。中國政治制度的戰略規劃和實施能力大概是世界上最強的。一個接一個五年計劃的順利制定和執行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中國今天已經形成了“謀定而後動”的共識,形成了一種可以稱之為“新型民主集中制”的決策制度,包括“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請進來,走出去”等一系列具體的程序和方法。
從傳承來看,中國協商民主和決策制度繼承了中國古代政治文化中強調的“兼聽獨斷,多其門戶”的理念,繼承了“不謀全局者不足以謀一域”這種從長計議的傳統。同時,也借鑒和發展了列寧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列寧提出的民主集中制曾經對蘇聯崛起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但隨著蘇聯模式走向僵化,蘇聯模式下的民主集中制越來越變成了只有集中,沒有民主,甚至變成了“一言堂”。中國在改革開放的過程中,通過體制改革和創新,首先把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成分大大加強,這也確實是大勢所趨,因為國家發展的任務越來越艱巨,涉及的領域越來越複雜,沒有大量的專業知識,國家是無法作出正確決策的。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在實行廣泛協商民主的基礎上進行集中,取得了比較好的效果,成功地制定了一個接一個的五年規劃,五年規劃也由計劃經濟時代的指令性計劃,變成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指導性規劃。中國今天無疑已經成了世界上最能制定長遠規劃的國家,也是最能落實長遠規劃的國家。“新型民主集中制”是制度化的決策機制。以五年規劃的制定為例,它基本上需要一年半左右的時間進行成百上千次各個層面的磋商和咨詢。正因為經過了這樣一個過程,中國宏觀決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總體上高於許多西方國家的決策。
三是選賢任能。在組織制度方面,中國實行的是“選賢任能”。鄧小平同志把中國最高執政團隊的選拔看作重中之重,他講過,“中國問題的關鍵在於共產黨要有一個好的政治局,特別是好的政治局常委會。只要這個環節不發生問題,中國就穩如泰山”。
從思想傳承看,這種“事業成敗,關鍵在人”的思想在中國政治文化傳統中源遠流長。“治國之道,務在舉賢”“為政之要,惟在得人,用非其才,必難致治”表達的都是這個思想。如今,中國從上到下大致建立了一整套可以被稱為“選拔+某種形式的選舉”的制度。大體來說,幹部晉升必須經過初步考查、徵求意見、民調、評估、投票、公示等程序。中國選賢任能的制度挑戰了“民主或專制”這種陳舊的二分法。從中國的視角看,一個政權的性質及其合法性,應該由其實質內容來判斷,這種實質內容就是能否實行良政善治、能否擁有勤政能幹的領導人、能否使多數民眾感到滿意。
溫斯頓·丘吉爾有一句名言:“民主是最壞的制度,但其他已嘗試的制度更壞。”在西方的文化背景中,情況可能確實如此。許多中國人將這句名言意譯為“最不壞的制度”,也就是中國偉大戰略家孫子所說的“下下策”,它至少可以保證壞領導人的出局。然而,在中國選賢任能的政治傳統中,政府應該永遠追求“上上策”或“最最好”的目標,力求選拔出最卓越的領導人。這當然很難做到,但這種努力不會停止。中國通過政治制度上的創新,已經產生了一種制度安排,這種制度安排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了“上上策”(選出久經考驗的領導人)與“下下策”(保證應該出局的領導人出局)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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