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才算“聚眾賭博”,才會入罪。
官員參賭,5萬元以上理當啟動刑事追究,絕不能以紀代刑,同時對於賭資5萬元以下,也不能和普通民眾一樣,按照治安處罰法的標準懲處,黨員幹部參賭,懲罰的門檻理當比普通人更低,畢竟黨紀政紀的標準要高於法律的標準,如此才能以身正人。只有確立官員涉賭必查,凡賭必究的制度預期,才能防微杜漸,避免官員從“小賭”逐漸淪為大貪。
要把官員賭風壓下去,必須先把規矩立好,把遊戲規則制定得比法律更嚴格。它必須說清楚,黨員幹部參與賭博的處分門檻是什麼,罰則是什麼,處罰程序怎樣。還要明確民眾如何監督,紀檢機關如何對待監督。在賭博問題上,官員有責任更嚴格地要求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