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快評/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年會暨領袖會議即將於下月在北京舉行,大陸國台辦日前表示“歡迎台灣方面按照APEC有關‘諒解備忘錄的規定’和慣例與會。”台灣“外交部”14日宣稱“有關參加APEC經濟領袖會議,台方並沒有任何的諒解備忘錄或書面協議;也沒有相關口頭承諾。”
台灣媒體報道形容,台灣“外交部”的回應是“打臉中國”。我們認為,台灣有意挑起爭議,別有居心。
台灣“外交部國組司副司長”徐詠梅14日聲稱,“我們是APEC完整會員,當然‘國家元首’理應有參加經濟領袖會議的權利,我們‘國家’也從來沒有放棄爭取‘國家元首’能夠參加的權利,台方會持續製造有利條件,希望有一天‘總統’能親自出席會議。”
媒體追問有無任何諒解備忘錄與台灣參與APEC的限制或規定?徐詠梅稱,“台方參加任何國際組織跟各方對相關事宜都有達成共識,比如以中華台北會籍名稱參與等;但台方跟中國大陸沒有達成任何協議。”
我們認為,台灣“外交部”否認APEC有‘諒解備忘錄’,經不起反駁。翻查資料,1991年,中國大陸與APEC簽署《諒解備忘錄》,明確台灣和香港作為地區經濟體,分別以“中國台灣”、“香港”(1997年後改為“中國香港”)的名稱加入APEC。台灣當局與韓國簽署的《諒解備忘錄》,也清楚地記載著台灣參加APEC會議的要求:只能派出與經濟事務有關的“部長”出席APEC部長會議;“外交部長”和“次長”不得參加;台灣在APEC的使用名稱為“CHINESETAIPEI”(“中國台北”,台灣譯為“中華台北”)。
當時,台灣方面在簽署備忘錄時作出了三項承諾。第一,由於APEC屬於經濟體性質,所以台方同意用“中國台北”的名義加入,而不用“中華民國”的名義;第二,台方同意參加部長級會議的代表是“經濟部”負責官員;第三,台方“外交部”參與會議的代表則以資深官員(司長)為主。按照這個慣例,台灣與會的代表向來是“經建會主委”或“經濟部長”,“行政副院長”或更高級別的官員都不能參加。
1993年6月,美國建議召開APEC領導人非正式會議後,中美就如何解決台灣方面與會問題進行磋商,最後達成“西雅圖模式”,在APEC最高級別的會議中,進一步把台灣限定在“地區經濟體”上。
我們知道,自1991年加入APEC後,台灣經常在各級與會代表的職稱問題上,與大陸角力,最後是大陸勝利,台灣失敗。台灣“外交部”否認APEC有“諒解備忘錄”,會再次挑起爭議,台灣的目是當然是想讓台灣的“國家元首”出席APEC。這是做不到的,因為有“諒解備忘錄”,還有“西雅圖模式”,台灣無力挑戰,現在挑起爭議,只是浪費些口水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