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與否以民意為依歸
近日有人(包括學者、大律師等)提出“特赦”的問題,甚至建議限48小時離場,即是特赦,否則依法嚴懲不貸。這是非常有善心和善意的提議,但仍有值得商榷之處。“佔中”佔路造成了對法治、秩序、民生、經濟以及香港國際形象等方面如此巨大的破壞和損害,倘若“高高舉起”而就此“輕輕放下”,對所有“佔中”佔領人士全部予以特赦,相信對社會整體和廣大市民是不公道的,況且,也缺少甚至沒有了對日後同類事件的阻嚇作用,所以這一建議雖有其價值,但不宜全盤採納。
佔領人士之中,有不少是受煽動、受誘騙而來的,期間也沒有任何暴力行為,或與警方衝撞,這些人若在某個政府規定的48小時內自動和平離場,就可以給予特赦。但另一些在佔領期間有過暴力行為,或帶頭衝擊政總或警方的人士,相信警方應留下錄影證據,對之可按情節輕重進行拘捕及作出檢控。此外,最受公眾注意的人物,包括“佔中三醜”和學聯、學民的頭目,是否可以“特赦”?恐怕就得認真問一問民意了。可以肯定地說,民眾不可能當香港沒有發生過“佔中”佔路這回事。如此大事,不可能也不應該無人需要負上刑事責任。行政長官雖有特赦之權,但相信他也不會悖逆民意。“特赦”與否,必以民意為依歸。
由法律或司法傳統上看,“首惡必辦”一語,無論過去、現在、將來都是適用的。既然“公民抗命”並非辯解,那麼,發動公民抗命且造成巨大破壞和損失者,按常理推論必然違法,必然有罪。雖然“秋後算帳”常常被人視作貶語,但今秋“佔中”佔路結束或清場結束之後,這筆“帳”肯定是要“算”的。
(來源:大公網;作者:李幼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