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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山西太原反貪局門口。中央紀委常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邱學強日前接受媒體專訪時透露,中共中央已批准成立新的反貪總局,打造中國檢察特色反腐敗專門機構。 |
中評社香港11月11日電/中共中央日前批准最高人民檢察院改革方案,決定設立新的反貪總局,新局長由一名副部級監察委員會專職委員兼任,高於原來的局級。無論新的反貪總局採取何種運作方式,反貪腐的力度都會進一步加強。
香港《新報》11月6日載文《新反貪總局開啓中國反貪新模式》,文章說,改組新反貪總局的目的不言而喻。隨著內地反腐風暴持續,反腐力量需要從機構上進一步整合。目前,內地承擔反腐敗工作的機構很多,包括紀委、監察部門、國家預防腐敗局以及反貪部門。
紀委主要針對中共黨員,對他們的違法及違反黨紀的行為啓動調查,如果構成犯罪的,再移交給司法機關;檢察系統內的反貪局,專職負責偵查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的部門;國家預防腐敗局主要負責預防腐敗的國際合作和國際援助,並進行國際追逃,但實際只是在監察部門“加掛牌子”;監察部門主要對政府機構、事業單位以及國企官員的行政行為,進行監察。
監察部門與中共紀檢部門基本屬於“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區別在於,監察部門的身份利於處理非中共黨員的公職人員涉案問題。
分析認為,雖然這些機構各有側重、各司其職,但反腐機構多也帶來一定問題。最重要一點在於,這些機構的工作難免出現交叉,因而導致政出多門,九龍治水。譬如,當官員被舉報涉嫌貪腐時,反貪局是否要必須等紀檢部門審查之後才介入案件?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反貪局直接處理、偵查貪腐案件的意義就不大;如若反貪局可以提前介入案件甚至繞過紀檢部門獨立調查,那雙方關系該如何梳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