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5日電/儘管“佔領”行動曠日持久,中間發生許多激烈衝突,但至今沒有造成嚴重傷亡,更沒有引發不可挽回的情況,完全應該歸功於警方忍讓、專業、有效執法、處理得當之故。一些指責警隊濫用暴力的人,請看看世界上其他國家,包括被稱為“民主典範”的美國及英國等國家,對於衝擊警察的示威者,輕則在不事先警告的情況下,就對示威者拳打腳踢、警棍相加,重則強力噴水器、橡皮子彈、催淚彈齊發。怎可能如香港警隊般忍讓克制?
筆者倒是聽到許多人說,警方的處理手法過分斯文,反而令自己處於被動的處境,變相令激進示威者更加有恃無恐。其實,出現這種局面也是事出有因。說起來市民可能都不知道,原來,香港警隊雖然是訓練有素,但應對大規模騷亂的裝備卻明顯落後,連各地普遍使用的水炮車都沒有,加上《警察通例》對於警員使用武力有嚴格的限制,使警方應付如狼似虎、全副武裝的激進分子相當吃力。警方在極為困難的條件下,忍辱負重,有效執法,守護香港的法治和市民的安寧,受到中央、特區政府和廣大香港市民的充分肯定。一些反對派議員指責警方對示威者濫用暴力,根本是無視事實,惡意攻擊,不會得到市民的認同。
警隊裝備落後 沒有水炮車
香港警隊雖然是訓練有素,但應對大規模騷亂的裝備明顯較為落後。外國的警隊為應付各種騷亂,都有為防暴警察配備了各種先進裝備,包括成立重裝防暴警、防暴騎警;為警隊購備水炮車、粉末彈、胡椒水炮、防暴驅散車、防暴巡邏車等等,其中,水炮車更被視為應付大規模騷亂的最有力工具。
早在1930年代,德國就開始使用水炮車對付騷亂。1960年代,水炮更成為美國“防暴”的常用工具。在台灣爆發“太陽花學運”時,示威者一度佔領“行政院”,台灣警方隨即出動水炮展開清場行動。早前,英國倫敦市長約翰遜更指出,汲取2011年倫敦爆發大騷亂的教訓,為了未來應變,當局有需要添置水炮裝備。然而,香港警隊卻沒有水炮車等“防暴”裝備。所以,當9月28日施放催淚煙引發社會爭議時,警方除了警棍及胡椒噴劑之外,基本上已經無其他裝備可用,應付如狼似虎、全副武裝的激進分子時極為吃力,也大大增加了執法難度。
《警察通例》對警員使用武力嚴格限制
香港警隊在執法時,必須按照《警察通例》進行,而《警察通例》對於警員使用武力有嚴格的限制。例如,要求警員在有絕對需要及沒有其他辦法之下才可以使用武力;在使用武力前也要表明身份,並且盡量在行動前向對方發出警告;使用的武力更應是最低程度的武力;達到目的後,須立即停止使用。《警察通例》更對警員使用伸縮警棍及胡椒噴劑有明確的指引,在使用之後更要向主管提交報告。
有現職警員更指出,警隊在處理衝擊時有許多限制:如果有示威者想越過警方防線,警察要用腳踏住鐵馬,手頂住,不要動,通知同事,對示威者作出口頭警告;如果有人想拆鐵馬,並且自帶工具剪爛絞索,在發出警告提醒對方這是破壞政府財物的違法行為的同時,警察考慮當時情景,是否當場抓人會激起其他示威者的情緒,或是通知攝影隊來攝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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