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15日電/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15日上午就呼格吉勒圖案再審結果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通報案件審理結果以及相關工作的後續安排。
新華社報道,通報說,本案因呼格吉勒圖的父母申訴,內蒙古高院於11月19日決定啟動再審程序,並另行組成合議庭,依法進行審理。審理中,合議庭認真查閱了本案全部卷宗以及相關材料,充分聽取了申訴人、辯護人和檢察機關的意見,經認真評議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如下判決:撤銷本院(1996)內刑終字第199號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再審判決書已於15日上午送達申訴人、辯護人、檢察機關。
通報說,審理中,申訴人要求儘快公平公正對本案作出判決。辯護人辯稱,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宣告呼格吉勒圖無罪。檢察機關認為,原判決認定呼格吉勒圖構成故意殺人罪、流氓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通過再審程序,作出無罪判決。
經審理,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犯故意殺人罪、流氓罪,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
首先,犯罪手段供述與屍體檢驗報告不符。呼格吉勒圖多次有罪供述稱採取卡脖子、捂嘴等犯罪手段與被害人楊某某“後縱膈大面積出血”“被扼頸致窒息死亡”等屍體檢驗報告內容不符。
同時,血型鑒定結論不具有排他性。呼格吉勒圖本人血型為A型,對呼格吉勒圖指甲縫內附著物檢出O型人血,與被害人血型相同。但血型鑒定為種類物鑒定,該鑒定結論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證實呼格吉勒圖實施了犯罪行為。
另外,呼格吉勒圖的有罪供述不穩定,且與其他證據存在諸多不吻合之處。呼格吉勒圖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理階段均曾供稱採取了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方式強行猥褻被害人,但又有翻供的情形,有罪供述並不穩定。而且供述中關於楊某某的衣著、身高、髮型、口音等內容與屍體檢驗報告、證人證言之間有諸多不吻合。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犯故意殺人罪、流氓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檢察機關的檢察意見予以採納。對申訴人的請求予以支持。
通報說,15日上午,受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胡毅峰委託,該院常務副院長趙建平代表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到申訴人家中,向呼格吉勒圖的父母表達真誠道歉,對呼格吉勒圖的錯判並被執行死刑深感痛心,希望呼格吉勒圖的父母多多保重。
“對此案的發生,我們將汲取深刻教訓,在今後的審判工作中,嚴格依法辦事,嚴把案件品質關,堅決守住防止冤假錯案的底線,堅決避免類似情況的發生,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新聞發言人說。
1996年4月9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毛紡廠女廁發生一起強姦殺人案,隨後,前往公安機關報案的毛紡廠職工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兇手,61天后法院判決呼格吉勒圖死刑並立即執行,當時他剛滿18周歲。2005年,內蒙古系列強姦殺人案兇手趙志紅落網,其交代的17起案件中包括“4·9”毛紡廠廁所女屍案,從而引發媒體和社會對呼格吉勒圖案的廣泛關注。2014年11月20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宣佈,經過對呼格吉勒圖案的申訴審查,認為本案符合重新審判條件,決定再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