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香港警方在“佔中”事件中表現出兩大缺陷,一是力量過於薄弱,二是可採用的方式過於有限。英國警察處置治安事件的指揮機制是黃金(strategic策略決策)、白銀(tactical採取措施)和青銅(operational行動指揮)三級指揮機制,香港學習英警,機構也頗類似。但是在英國,警察處置治安事件時可利用的組織力量是多種多樣的。除了普通的警察,還有專門力量,如警察支援組(PSU)、地區支援組(Territorial Support Group, TSG)、騎警(Mounted Police)、空警(AirSupport)、情報組(Forward Intelligence Team, FIT )、證據搜集組(Evidence Gathering Team, EGT)、逮捕組(Arrest Team)、佩戴武器警察(Armed Police)、AEP警察以及警犬隊等等,除此之外,各地警察組織還可以向其他地區警察請求獲得支援。顯然,香港警力是遠遠不夠的,來來去去都只是軍裝警察、機動部隊。
不僅是力量不足,還包括裝備的缺陷。早在1981年利物浦騷亂事件中,英國警察首次使用催淚彈,其後裝備不斷加強。具類似功能的武器還有水槍、煙霧彈等,橡皮子彈也是警察處置違法事件的裝備之一,用以驅散人群或剝奪一些違反規則參與人的行動能力,只不過在使用程序上有嚴格限制,必須經警察局長同意並且由現場負責警官指揮。當然,我們不希望看到香港事態走到這一步,但樹欲靜而風不息,既然有人提出“暴動”的“預言”,那麼,當局便沒有理由坐視而不理。特區政府更應從更高層次作出戰略性考慮。
事實上,英國警察早已不再是被動地以一種“表面輸,實則贏”的方式處置示威抗議事件,而是以一套標準化的處置模式力圖積極控制局面,而要達到控制局面,背後的法律授權、力量提升等等,都是必要且關鍵的一環。趁“佔中暴動”還沒有出現、仍在醞釀階段,是時候好好總結經驗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