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疑
撤銷監護權後是否可以再恢復?一年內可申請恢復監護權
《意見》明確,父母等監護人被撤銷監護權後,可自監護人資格被撤銷之日起三個月至一年內,書面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並應當提交相關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徵求未成年人現任監護人和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見,並可以委托申請人住所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其他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對申請人監護意願、悔改表現、監護能力、身心狀況、工作生活情況等進行調查,形成調查評估報告。
申請人確有悔改表現並且適宜擔任監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恢復其監護人資格,原指定監護人的監護人資格終止。
何種情形可永久剝奪監護資格?虐待未成年人6個月以上
雖然《意見》明確監護人被判撤銷監護權一年內,可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但同時也指出,申請人如果有“性侵害、出賣未成年人的;虐待、遺棄未成年人六個月以上、多次遺棄未成年人,並且造成重傷以上嚴重後果的;因監護侵害行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等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決恢復其監護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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