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最高法院”認定扁珍在2次金改弊案中,向元大馬家收賄2億元,判決扁珍貪污罪定讞,併科罰金共1.8億;另收受國泰金蔡家3億元部分,發回高院更審。
特偵組依據定讞判決,認定扁珍向元大收賄的2億元,最後匯到瑞士陳致中“阿瓦拉”帳戶內,請求瑞士返還珍2億元不法所得。另扁珍的1.8億罰金則由扁珍遭查扣的島內資產扣抵。
2013年“最高檢察署”花了數十萬業務費,將定讞判決翻譯成法文譯本,向瑞士司法部正式請求司法互助,擬自扁家被凍結的“阿瓦拉”公司資產中,請求先返還2億元、約美金650萬多元匯回台灣。
但特偵組提起司法互助逾1年,卻無下文,特偵組向瑞士方面查證後,發現是陳致中對特偵組返還扁家遭凍結資產有意見,向瑞士聯邦法院提起異議所致。目前只能靜待判決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