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WiFi發動集結被拘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過往警方偵破這類案件,通常都以“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名來起訴。例如,警方日前就對“佔領中環”行動祕書處義工陳玉峯胞弟陳白山,控以這個罪名。陳白山涉嫌盜用樓上鄰居的WiFi上網,在社交網站facebook邀請他人非法集結。
法律界人士解釋,這是根據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61 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指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a)意圖犯罪( 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 ; (b)不誠實地意圖欺騙( 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 ; (c)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 ;或 (d)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 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監禁 5 年。
網上言論 可成意圖犯罪
有人認為網上言論也不一定成為事實,但該法律界人士表示,有關條例當中 (a)意圖犯罪,是指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因此即使網民可能只是說說而已,未必在日後任何時間實行,但網上的言論也會被當作為其“意圖或企圖”,雖然並未發生但法例作出了日後任何時間之無限可能性,任何透過使用電腦而干犯的罪行已受此條例管轄。
值得注意的是,不要以為智能手機 、平板電腦就不是電腦,根據 2013 年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KA YIP, KEN 案例 ( 案件編號 : HCMA 77/2013) ,案中“電腦”之定義為可以像電腦般處理數據之裝置,當中被告使用之智能手機最終被定義為“電腦”裝置。因此,如果有人使用手機或平板電腦向網上發出煽動暴力的言論,也等同於使用桌面電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