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7日電/曾志偉兼任兩地政協委員,難免分身乏術,要改變這尷尬景象,需要完善政協委員資格公示制度和對政協委員“不作為”的強制退出機制。
據媒體報道,江門政協常委、香港藝人曾志偉因連續五年缺席江門市政協會議,被推上輿論風口浪尖。曾志偉日前就此致歉,稱因還“兼任”廣州政協委員,因兩地開會時間衝突,“個人以廣州為主,所以都向江門那邊請假”;如今已向江門政協遞交辭呈。
在輿論“為何空占茅坑”的追問下,曾志偉道出實情,不少人也對其缺席行為表示理解。但也有人指出,忙於演藝事業的曾志偉“兼任”政協委員事件,反映出我國政治協商制度在具體落實層面存在“頭銜化”的弊端:各級政協組織注重委員的社會影響力,卻忽視了政協制度內蘊的參政議政本意。
平心而論,兩地任職真不能太怪曾志偉。要知道,政協委員的產生機制與人大代表不同,它並非經選舉產生,而主要是“邀請制”,通過提名、推薦和協商,形成建議名單,由各級政協常務委員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這種機制的生成,不乏歷史原因,但近年來過分追求“名人效應”下的政協委員法定職責虛化,讓本來政協委員資格更多地變成了一種榮譽。
曾志偉遭遇的輿論困境,正是政協委員資格問題的折射。實質上,此前還出現過外籍人士擔任委員事件,也引發軒然大波。當然,政協委員影響力越大,或許在為民立言中的話語分量越足。但僅追求主體影響力,忽視主體能否履行法定職責,這與政協制度本身出發點相悖。
為避免“兼任”帶來的分身乏術難履責現象,在人大代表制度中,《選舉法》第45條明確“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係的行政區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政協委員產生,卻無這方面的規約。
在此情境下,有必要進行制度補漏。而究其關鍵,就在於將政協委員的產生及其履職情況納入監督體系。一方面,法律要進一步完善政協委員資格公示制度,不僅要向被推薦人告知,還要向全社會告知。事實上,慮及各地政協會議召開的時間段緊挨,江門和廣州兩地政協組織理應在邀請前進行溝通,如此也不至於“搶人”。
另一方面,法律要更加明確對政協委員“不作為”的強制退出機制。《全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明文規定了對不履行義務和違反章程的政協委員撤銷資格的情形。實踐中,因個別不履行義務的委員身份特殊,政協組織很少主動撤銷其資格,這就使得“撤銷權”總處在睡眠狀態。因此,有必要基於“榮譽歸榮譽職責歸職責”原則,激活該權力,也避免委員“席位”的虛置。
(來源:《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