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反腐敗立法多次提出
1999年的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時任上海社科院院長的全國人大代表張仲禮就提出法制反腐觀點,提交了《建議制定國家“反腐敗法”的議案》。
2002年、2005年、2010年和2012年,都有代表提出了反腐立法方面的建議和議案。
2014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主任委員柳斌傑向媒體表示,反腐敗方面的立法工作在2014年就要進行,已在調研。
2014年10月,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首次以中央名義提出“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堅決遏制和預防腐敗現象”。
2015年2月,最高檢下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意見》提出,最高檢將積極推動反腐敗國家立法。
觀點
推動反腐綜合性立法
西安交通大學廉政研究所副所長李景平表示,依法反腐的基本前提是有較為系統、完備的反腐敗法律制度。反腐敗國家立法要注重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關於掌權者的權力設置邊界及權力行使和運行的規則;另一方面是追究腐敗者的規則和安排,即關於違反規則構成腐敗及其追究的規則。具體一點說,反腐敗立法應適應反腐敗現實需要,整合散落在公務員法和刑法等國家單行立法以及黨內法規中的規定,推動反腐敗綜合性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