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150餘平方米的房子,許繼仁認為,換房子是市場行為,且其已補交了94萬餘元的房款。
對此,檢方指出,81平方米的住房,當時市值37萬餘元;150餘平方米的房屋,當時市值約為64萬餘元。許繼仁最初的購房支出明顯與房屋的市場價值不符。
2008年,市一中院以受賄罪判處許繼仁有期徒刑13年。許繼仁以量刑過重為由向市高院提出上訴。2009年,市高院終審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許繼仁提出申訴。
最高法批准重審
2012年7月,許繼仁的申訴被市高院駁回後,他繼續向最高法申訴。最高法認為,許繼仁提出的申訴符合重新審理的情形,於2013年10月25日作出再審決定書,指令市高院對該案進行再審。
市高院公開開庭審理後認為,原審裁判認定許繼仁犯受賄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日前,市高院裁定撤銷已審核終審判決,將案件發回一中院重新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