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稅為主要因素
據悉,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中,唯有美國規定無論居住地是何處,美國公民都需向國家繳稅,這項納稅義務還可覆蓋在海外出生的美國人的子女。由於海外持有美國國籍者約760萬,這些人對法案的敏感度最高,也是最有可能“逃離”美國的人群。
2010年美國國會通過、並於去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海外賬戶納稅法案》,要求超過14萬個海外金融機構對個人賬戶達5萬美元以上或企業賬戶餘額25萬美元的美國公民賬戶進行申報,否則美國將自行扣繳該金融機構30%的收益和利息。自那以後,超過4.5萬美國人承認在海外藏匿財產,掏出了超過65億美元稅款、利息和罰金。
脫籍也不易 交了稅再走
信息時報綜合報道 美國政府實施更嚴格的資產申報規定,以此增加稅收、應對拮據的財政狀況,也導致更多的海外美籍公民考慮忍痛割愛、放棄美國國籍,而一些準備入籍的人士也因此望而卻步。
然而,對長期住在海外的美國人和居住在美國的富人來說,脫籍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打算脫籍的美國人首先需證明自己過去五年當中一直在照章繳納所得稅。如果曾經漏稅,按照新的主動申報方案當中的規定,這些人得補交8年的稅款和利息,外加一筆罰金,罰金數額為受罰人過去8年當中最高賬戶餘額的25%。
而且,根據《裡德修正案》規定,以避稅為主要目的的脫籍公民不得再次加入美國國籍。此外,放棄公民身份之後的10年之內,只要一年當中在美國居留的時間超過了30天,向美國政府繳納所得稅就依然是必須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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