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大勝還建議,建立對國有企業經常性的審計制度,對國有企業的財務收支、資產負債損益、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等情況要爭取做到每年審計一次,或者兩年審一次,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在其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對國有企業的重特大事項實行專項跟蹤審計,例如對企業的重大改組、併購、國有產權的處置轉讓、重大投資項目、大額採購事項和資金運用等等,要實行專項跟蹤審計。同時,要抓好審計整改工作,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
“可以研究向部分特大央企實行派駐審計的制度,這個問題必須進行頂層設計,不能由部門牽頭協調,去年我們曾經提過這樣一個提案,後來這個提案又被打回審計署,實際上這個事情審計署是協調不了的,所以我們建議這個問題由中央深改辦來研究。”董大勝說。
他還指出,黨政官員與企業領導人身份轉換過於頻繁,容易產生短期行為,不利於企業長期的戰略實施和發展,還容易產生利益輸送等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