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4月10日電/記者今天從中國銀監會獲悉,銀監會近日起草和修訂了五部行政許可規章,取消了大量行政審批事項,進一步縮短了審批鏈條,打響了金融監管改革的當頭炮。
新華社報道,修訂和起草的規章包括,修訂《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起草《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這五部規章目前正在公開徵求意見。
此次清減的行政審批事項包括:機構籌建延期和開業延期審批;機構降格和臨時停業審批;機構由於變更名稱、股權、註冊資本、業務範圍等前置審批事項而引起的修改章程審批;非銀行金融機構變更組織形式審批;信用卡章程審批;中資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託管業務審批;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機構內部平級調崗轉任任職資格審批等。
在下放審批權限方面,對於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層面的行政許可事項,包括一級分行及分行級專營機構籌建、境外機構設立以及修訂章程、變更註冊資本、更名、變更住所、重大股權變更、相關重大投資事項、跨境投資併購、總行層面的董事長、行長、董事以及其他高管的任職資格和新增業務品種等由銀監會審批。
對於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除新設籌建、重組改制和終止事項由銀監會審批外,其餘事項包括修改章程、更名、董事和高管任職資格、業務範圍調整等均下放給銀監局審批。
在給市場主體釋放更多空間的同時,如何有效防範銀行業風險?銀監會法規部副主任王科進表示,將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優化監管資源配置,將有限的監管資源向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等環節傾斜,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提高監管威懾力。
根據銀監會的監管架構改革,內設的22個部門中,監管部門由11個增加到17個,佔部門總數的77.3%。
為約束下級機構的監管行為,銀監會建立對派出機構履行行政審批職責情況的後評價機制,凡發生派出機構未盡到市場準入監管責任的,銀監會可視情況約束或上收監管權力,並進行監管問責。
“這次下放的審批事項非常實,都是銀行日常運轉中大量存在的。”北京農村商業銀行副行長於輝表示,“比如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高管任職資格、我們行有500多個經營網點,關鍵崗位的任職資格一般是三年,每年有大量的高管任職需要審批,我們辛苦,監管也辛苦。行政審批的下放將大大節約運轉時間和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