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5日,潛逃了15年的王一平自首後被刑拘。
就在該案偵查與審理期間,王一平貪污公款買的“太陽舞”、“捷達”兩輛小汽車已由檢察機關起獲發還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北京通信設備維護中心(原鐵道部直屬通信處),王一平的前妻崔某為其退賠了10萬餘元。
宣判 數罪並罰判7年半
北京鐵路法院審理後認為,王一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其行為已侵犯國有財產的所有權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借給個人予以營利,超過3個月未還,構成挪用公款罪且數額巨大,屬於情節嚴重情形。
法院認為,因王一平的犯罪行為發生在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施行之前,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法院依照修訂後的《刑法》予以處罰,綜合考慮其為自動投案,且如實供述罪行,是自首,且其貪污的贓款、贓物、挪用的公款均已追繳、退賠,故法院以其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分別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半、3年半,合併並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