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言人表示,未了解及跟進前不評論有否違例問題,但強調根據“使用資料原則”,當事人一旦沒有自願或明確同意,不得將其個人資料使用於有別原本收集資料的“新目的”,資料使用者所收集個人資料時,應與活動有直接關係,亦應告知當事人收集資料目的、或會轉移給哪些人,而公署去年12月至上月底接獲17宗類似投訴。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向《成報》表示,主辦單位及參加者事前若有書面或口頭承諾,不能上載相關短片,而主辦單位違約,參加者可循民事索償,而書面合約基礎較強,建議遇相類情況,可白紙黑字與主辦單位先作協議,即使沒有書面協議,亦可錄音及找第三者作人證。
來源:成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