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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棟國:被告脫罪不代表拘捕有問題
http://www.CRNTT.com   2015-05-14 10:14:52


 
  指集會自由非絕對權利

  就有警員涉嫌不誠實作供,黎棟國表示,如法院建議將任何案件轉介予投訴警察課跟進,投訴警察課會按既定程序處理,並會向監警會作出匯報或呈交報告。若有證據證實任何警務人員在這方面違反規定,警務處必定嚴肅處理;若律政司認為任何證人在任何案件中作假證供,也會要求相關執法機關調查跟進。

  黎棟國又強調,根據香港基本法,香港居民享有言論、集會、遊行和示威的自由和權利,但該等自由和權利並非絕對,在行使時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而任何人在行使發表自由或和平集會的權利時,應尊重他人的權利及不影響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對於任何違法行為,警方絕不容忍,必定果斷執法。”

  來源: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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