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5月14日電/自去年九月“佔中”爆發以至今年初連串“光復行動”示威,保安局最新數字顯示,已有1115人被捕。
《大公報》報道,保安局局長黎棟國重申,警方拘捕、律政司檢控、法官定罪的準則不同,即使被捕人士最終不被檢控,並不代表警方錯誤拘捕或檢控人員失職;被告人被判無罪不代表拘捕或檢控過程出問題。他強調,律政司的檢控決定完全不受任何政治、傳媒或公眾壓力影響。
黎棟國昨日書面回覆立法會指出,於去年9月至12月非法“占領行動”期間,共有955人因涉嫌幹犯各種罪行而被警方拘捕,另外有48人事後被警方拘捕,另今年一月至四月被拘捕及檢控人數分別有112人及60人。
對於議員質疑警方檢控前有否徵詢律政司意見,黎棟國強調在本港的刑事司法制度下,警務人員進行拘捕、律政司作出檢控決定和法院作刑事裁決時,均採用不同準則。警務人員只要有合理懷疑,便有權拘捕涉案人士,警方不需考慮律政司應考慮的因素。他稱,由於有此分別,即使被捕人士最終不被檢控,並不必然代表警方錯誤拘捕或檢控人員“應檢控而不作檢控”。
黎棟國:檢控不受政治傳媒影響
黎棟國指出,律政司根據《檢控守則》首先考慮每宗案件的證據是否充分,然後權衡公眾利益,才作出檢控決定,完全不受任何政治、傳媒或公眾壓力所影響,而法官只會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才會裁定被告人罪成,比律政司作檢控決定時適用的門檻更高,因此即使個別被告人最終被判無罪,不代表拘捕或檢控過程出現問題。
他表示,警方內部指引在檢控涉及公眾活動的被捕人士前,一般會徵詢律政司的法律意見,並會就律政司的意見作出跟進,惟有關指引屬警方內部文件,涉及警方如何調查及處理案件,並不適宜公開。他又指,警務人員在法庭上提供的證供必須是他信納為真確無訛,如律政司認為任何證人作假證供,會要求相關執法機關調查跟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