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9日,中組部下發被稱為18號文的《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要求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即使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也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
根據18號文規定,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幹部,兼職不得超過1個;所兼任職務實行任期制的,任期屆滿擬連任必須重新審批或備案,連任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週歲。
在中組部18號文出台前,對上市公司獨董的任職資格與條件的規定主要來自《公司法》和2001年證監會發布的《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董制度的指導意見》,但這兩份文件只禁止獨董不得持有任職公司1%以上股份,無親屬在該公司任職等,對獨董是否曾是黨政領導幹部並無限制。
18號文下發後,部分中央部委也加強了管理,如教育部就要求北大、清華等直屬高校的校級領導不得在企業中兼職。一些行業協會也參照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