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同時認為雙方發布的部分微博構成侵權,包括如下情況:(一)明顯依據不足的言論。法院認為,崔永元稱方是民“坑蒙拐騙都幹過”、“網絡流氓暴力集團的頭目”等,方是民稱崔永元紀錄片中的採訪對象“是個職業托兒”、獲得美國影視大獎是“一筆德藝雙馨的好交易”等,均屬無事實依據或依據明顯不足,構成侵權。(二)惡意貶低對方人格的言論。法院認為雙方微博中均有部分言論偏離爭論的主題而轉向人格攻擊,如崔永元稱方是民是“流氓肘子”、“拽著它溜達”等,方是民稱崔永元為“瘋狗”、“主持人僵屍”等,也明顯超出了言論的合理限度和公眾人物容忍義務的範圍,貶低、侮辱了對方的人格尊嚴,構成侵權。(三)對雙方言論侵權性質的總體認定。法院認為,綜合考慮二人陸續發出針對對方的幾十條、上百條微博的前後背景和具體內容,雙方的微博論戰經歷了從正常討論社會議題向惡意人身攻擊的性質轉變,方、崔均有借機誹謗、侮辱對方的主觀惡意,二人的部分微博言論均構成侵權。
法院在判決書中特別指出,崔、方二人均為公眾人物,更應言行謹慎,注意避免在網絡中的不當言論造成對他人名譽的損害。涉及公共議題的討論,目的是為了求得真理、達成共識,更需講求一定的議事規則,通過科學論證、講事實、擺道理、“對事不對人”等方法,來說服對方和大眾,更不應把對公共議題的討論轉化為“比人品”、“比下限”的競賽,使“對事”的討論淪為“對人”的攻擊。方、崔二人在討論過程中,意氣用事、各自投入大量精力用於相互的抹黑揭短、人身攻擊中,將本來有價值的話題討論,拉入到無價值人身攻擊的泥潭中。這不僅是對各自聰明才智和精力的浪費,也是對社會公共資源包括司法資源的浪費,更會侵襲網絡言論空間造成語言污染。這種以人身攻擊取代理性探討的網絡論戰方式,無助於問題的解決,反而會產生侵權隱患。希望雙方在今後進行微博發言時,能夠對其語言、行為方式進行反思,秉承客觀、理性、寬容、負責的議事原則,科學論證、節制表達、“對事不對人”,使自己的網絡言行符合人們對社會公眾人物的道德期待。
(來源:中國青年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