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事項稱:一、調查核實鄒勇在萍鄉市開辦供煤場,組織社會閑雜人員充當打手,欺行霸市,把競爭對手打傷、打殘、打死等人證、物證。二、調查鄒勇利用與原鐵道部領導的關係,承包了當地的鐵路工程,而後轉包,完工後拒不結算給工頭。擴建供煤場工程,也是完工後拒不結算工程款。三、調查鄒勇利用金錢、美女拉攏腐蝕某些官員,迫使當地某些官員充當他的保護傘。四、調查鄒勇多重國籍身份。
2015年1月11日
有媒體7月16日披露了王林的一份“承諾書”。承諾書稱:如鄒勇在2015年元月20號前逮捕,我王林在24小時以內將X佰萬X提到王總所指定的地點。續後判了鄒的死刑,願以伍佰萬元酬謝。承諾人王林2015.元11(注:即2015年元月11日)
黃鈺剛的一份“還款承諾書”稱:本人黃鈺剛承諾2014年7月28日王林委托辦事前期費用人民幣貳佰萬元整,另有伍拾萬元整,共計人民幣貳佰伍拾萬元整,以上數項定於2015年5月30日前分批付清。承諾人:黃鈺剛。2015年2月13日。
王林與李某某兩人簽字的“合同”稱:我與李某某達成協議如下:①把鄒勇抓起來,②中國媒體包括央視為我平反,③把鄒勇判重刑。以上達到目的,按約定付款。2014.4月。王林,李某某。
2014年12月22日
李某某簽字的一份“收條”:今收到王林大哥記者費用壹佰陸拾萬人民幣(現金)。收款人:李某某。2014年12月2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