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貴州習水縣5名公職人員被曝嫖宿幼女,最終這5人因嫖宿幼女罪被判7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009年,福建安溪縣華僑職業學校校長許新建因強姦、嫖宿幼女被判死緩,而另一公職人員因犯嫖宿幼女罪被判11年。
“與強姦罪相比,犯嫖宿幼女罪最高判15年,而犯強姦罪最高可判死刑。”北師大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說,嫖宿幼女罪因此被指刑罰過輕。此外,嫖宿幼女罪將幼女打上“賣淫女”的標簽,這實際上是對幼女的污名化。
嫖宿幼女罪一直深陷存廢爭議之中,一有嫖宿幼女案的報道,嫖宿幼女罪就被人們拉出來“敲打”一遍。
“各方面認識還不一致”?
今年6月26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期間, 沈躍躍副委員長和陳秀榕委員建議,取消 “嫖宿幼女罪”,將該類行為一律作為強姦罪論處。
馬馼委員也提出,希望借這次修改的機會,比較集中地解決涉及婦女兒童保護的問題,把嫖宿幼女罪名廢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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