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而言,證監會在審理中把握以下三個原則:第一,增持的行為不影響對違法行為的定性。第二,實際增持達到一定比例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屬於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予以從輕處罰。為此,證監會按照當事人實際增持的情況執行統一的、有梯度的從輕處罰幅度。第三,從輕處罰只限於對違法減持罰款數額產生影響,不影響對涉案主體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處罰。
對涉案當事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而從輕處罰的期限,證監會分為兩種情形考慮:一是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當於聽證會結束之前提交相關增持證據。二是當事人只陳述申辯但不要求聽證的,應當於收到事先告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相關增持證據。
維持市場公平有序
鄧舸強調,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對促進公司健康發展、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維護資本市場穩定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違法減持、短線交易行為的高發頻發折射出部分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缺乏守法意識和守信觀念,對於違背“三公”原則、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證監會將繼續加強監管、嚴厲打擊。
對於證監會對上述案件的行政處罰在法律適用和量罰方面的尺度問題,鄧舸回答,為確保依法審理、公平公正,證監會嚴格執行統一的裁量尺度。
第一,違法行為的認定方面,證監會嚴格按照《證券法》第38條、第86條的規定,對持股5%以上股東、一致行動人和實際控制人違規減持過程中涉及的信息披露、限制期內轉讓股份兩個違法行為均予以認定和合併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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