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中院刑二庭法官崔小軍說,地方移動分公司招投標和採購的程序是較為完備的,“一把手”不能隨意、輕易將項目給到行賄者手中,“但一個項目有多個標段,總經理至少可以通過打招呼、施加影響讓行賄者拿到一部分,這種自由裁量權很大。”
紀檢人士建議,應建立更全面的項目監督機制,征集合作商、社會監督員、客戶等對企業人員的廉潔評價,拓寬監督渠道,同時突出抓好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完善信用記錄和披露機制,強化失信懲戒,讓企業不敢行賄。
“要在下一步深化國企改革中健全監督機制,完善國企治理結構,解決國企高管存在的過度集權、缺乏約束等問題。”深圳大學管理學院副教授肖俊建議,依據《企業法》完善國企“三會制”,如董事會成員依據股權結構來確定、監事會主要成員由紀委等機構委派等,並增強對工程招投標、設備採購等企業重大事項的關鍵環節監管和公開力度。
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