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
“疑犯在章英啓樓下租住半年”
章英啓居住在南岸雪絨花園小區,是宜賓目前最高檔的小區之一,小區安保設施齊全,保安負責,通常情況下外人難以進入小區。昨日下午華西都市報記者探訪該小區時章英啓鄰居透露,4名嫌疑人在章英啓家樓下租房住了半年,有時遇到章英啓還與他打招呼。該小區物業稱,4名嫌疑人的租房合同簽了一年。
據章英啓所住小區物業公司曾經理介紹,犯罪嫌疑人是租住在小區內,不但租了房子還租了車位。“房東將鑰匙和門禁卡都交給了租房人,平時進出都有卡,沒有可疑之處。”曾經理說,事發電梯并無監控,所以當晚保安人員沒有發現異常。而嫌疑人所駕駛的面包車因為有門禁卡,也沒有引起他人的懷疑。
追問
被脅迫殺人應承擔何種責任?
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表示,目前披露的案發經過未經警方證實,暫時無法准確判斷章英啓在該案中承擔的法律責任,但根據多種可能性,章英啓的行為不構成緊急避險,可能面臨涉嫌故意殺人罪,構成脅從犯。
被脅迫殺人按情節減輕處罰
韓驍稱,章英啓與其他綁架他的人構成共同犯罪,涉嫌故意殺人罪。如果綁架他的人只是純語言威脅,不一定能認定其構成脅從,如果按照網帖披露的“章英啓被槍指著脅迫殺害”,綁架者有其他暴力情節的,則可能構成脅從犯。脅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脅從犯為法定從輕情節。刑法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另一方面,如果章英啓能積極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為酌定從輕情節,又被公權力機關認定為脅從犯,為法定從輕情節,存在免除處罰的可能性。理論界中,該問題處罰上存在部分爭議,實務中,有受脅迫殺人而不被起訴的案例。2007年,雲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偵破兩起失足婦女被三名男子脅迫去殺“同行”的案件,最後,考慮到殺人出於被迫,昆明市檢察院對實施殺人的兩名失足婦女,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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