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26日電/父母離異,獲撫養權一方會獨攬有關子女的決定權。港府昨日正式就《子女法律程序(父母責任)條例草案》展開四個月的公眾諮詢,擬設立“重大決定”清單,使父母即使離異後,其中一方作出影響子女的重大決定前,要先通知另一方或獲得另一方同意。草案亦將“父母責任模式”代替“監護權”概念,強調父母雙方對子女有持續責任,而非個人權利。
港府就早年法律改革委員會《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的建議,擬備了《子女法律程序(父母責任)條例草案》初稿,昨日起展開為期四個月的公眾諮詢。草案設立“重大決定”清單,使離異的父母其中一方作出影響子女的重大決定前,要先通知另一方或獲得另一方同意,包括若子女要改姓、離港超過一個月或永久離開香港,要有雙方書面同意或法院許可;而決定重大手術、就學、宗教、結婚、搬離居住地前,亦要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
草案以“父母責任”的概念代替一貫的“監護權”,法院仍會判定子女與哪一方同住等的“子女安排令”,但會增設機制確保子女能向法院表達意見。而與子女同住滿一年的第三方,如祖父母,在新例下亦可向法院申請關於子女的命令。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認為,草案能推展理念及文化的轉變,因現行法律以父母對子女享有的權利及權能,來介定親子關係的管養權及探視權,局方期望透過立法推行“父母責任模式”取代“監護權”,強調父母雙方對子女的持續責任而非個人權利。張建宗解釋,雖然小朋友最終會與其中一方居住,但另一方亦不是沒有責任,提倡“夫婦緣不在,親子情永在”,但他強調子女與非同住一方的見面和贍養費安排不變。
以“子女安排令”取代現行的“管養令”及“探視令”,張建宗指可去除在子女爭議上隱含的勝負意味,減少“你贏我輸”的心態,減免令子女成為磨心。就有關子女的“重大決定”,張建宗認為為孩子著想,其中一方是有責任通知另一方;但若不能達成共識,當局可提供調解服務。
因應對落實父母責任模式支援措施的關注,社署將於下年度推出為期兩年的子女探視服務先導計劃,以協助分居或離婚父母與子女接觸的安排及加強家庭支援,使這些個案不論是否得到法院命令的安排,亦不至於使子女成為父母之間的磨心。
來源:星島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