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2日電/原華夏銀行副行長王耀庭受賄一案12月1日正式開庭,但令人驚訝的是,與其他涉案銀行高管涉案金融動輒千萬乃至上億相比,王耀庭受賄金額僅106萬元,遠低於其2014年年薪212萬元。
綜合北京晨報、法制晚報報道,王耀庭案12月1日在北京二中院開庭,北京檢方指控王耀庭利用利用職務便利,接受公司請托,為公司在該行項目以及貸款審批和發放方面給予關照以及提供幫助,並因此收受美元和銀行儲蓄卡,共計人民幣106萬餘元。
報道提及,王耀庭受賄涉及兩家公司,但兩公司法人同為程某。
其中,王耀庭於2010年間,利用擔任華夏銀行副行長、分管信息技術部的職務便利,接受北京雅普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的請托,承諾為該公司在華夏銀行信息科技項目上給予關照,並收受程某給予的1萬美元(折合人民幣6.65萬餘元)。
2013年至2014年間,王耀庭利用擔任華夏銀行副行長的職務便利,接受山西寶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的請托,為該公司在華夏銀行的貸款審批和貸款發放提供幫助,收受程某給予的存有人民幣1000672.65元的晉城銀行儲蓄卡一張。
上述報道提及,王耀庭表示認罪,律師將為他做罪輕辯護。所有涉案金額以全部追回。
據公開資料,王耀庭出生於1963年7月,現年52歲,研究生學歷,擁有博士學位。曾先後任中國人民銀行教育司教材處副處長,華夏銀行信托租賃部副主任、證券部主任兼證券營業部總經理、行長助理、行長助理兼營業部總經理,還曾出任總行不良貸款清收小組成員、監事會辦公室副主任。2007年起出任華夏銀行副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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