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開展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活動中,人民檢察院發現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對殘疾社區矯正人員有毆打、體罰、虐待、侮辱人格、強迫其參加超時間或者超體力社區服務等行為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一旦發現強制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毆打、體罰、虐待或者變相體罰、虐待被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違反規定對被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使用械具、約束措施等行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強調,人民檢察院訊問殘疾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慎用械具。
對於確有人身危險性,必須使用械具的,在現實危險消除後,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來源:《法制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