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12日電/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63號國務院令,公布《居住證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報道,《條例》共23條,以《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為依據,以各地已出台的居住證制度為參考,注意與戶口、身份證制度的比較,突出居住證的賦權功能,突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服務職能,在明確居住證的性質和申領條件的基礎上,一方面確立了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勵各地不斷創造條件提供更好的服務。
上述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主要有:一是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等九項基本公共服務和辦理出入境證件、機動車登記等七項便利;二是通過梯度賦權機制要求各地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布;三是明確持證人申請登記居住地常住戶口的銜接通道及各類城市確定落戶條件的標準。
《條例》的公布施行,必將對促進新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發揮重要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63號
《居住證暫行條例》已經2015年10月21日國務院第10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5年11月26日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一條為了促進新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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