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20日電/由於其他反對派議員包庇,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決定,工黨主席李卓人及社民連主席梁國雄在收受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捐款無申報的投訴不成立,但報告揭示了重重疑點,包括李卓人將黎智英的捐款,由其個人戶口轉至工黨賬戶時,未有一併交回50萬元捐款的8個月利息。
香港文匯報報道,李卓人其後聲稱,有關款項的利息“微不足道”,有工黨中人更向友好傳媒稱涉款僅32元,企圖蒙混過關。不過,多位法律界人士昨日強調,身為公職人員,一分一毫都應該算清楚,而問題並非單單在於32元的小額利息,而是利息背後牽涉50萬元捐款,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甚至盜竊罪行。
香港律師會前會長林新強昨日在接受文匯報訪問時首先舉例道,有許多企業、機構為避免涉及金錢上的利益問題,“員工即使為公司使錢,都不會使用自己的私人信用卡”,因為使用私人信用卡時會為自己留下“積分”(優惠),“作為良好企業都唔會咁做。即使拿了積分對公司都無咩損失,但就連小職員都守得好嚴,既為了避嫌更不想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林新強:應嚴謹免瓜田李下
他續說,一般企業不希望員工因“貪小便宜”而讓公司陷於有關的法律問題,免得自己瓜田李下,令外界容易產生懷疑。香港對有關方面處理得嚴謹,身為議員,或作為公職人員在處理款項時就應小心處理,否則“為何連前特首曾蔭權的案件也會遭到傳媒連日的報道及社會的關注?正正就是香港的司法制度對任何人也要有如此高格的限制”。
簡鬆年:或觸犯“行為失當”
全國政協委員、律師簡鬆年強調,是次事件令人產生“事後補鑊”印象,加上即使利息真的僅32元,也牽涉背後的50萬元捐款,反映有關人等或已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
他以前立法會議員程介南入獄18個月為例,指他因在2000年立法會選舉期間,無申報個人利益及涉嫌“以權謀私”等,被判身為“公職人員行為不當”、偷竊、收受利益、做假帳4項罪名成立。而李卓人同樣身為立法會議員,在接受捐款後未有盡快申報,“Keep住筆金錢咁耐都唔交出來”,難免令人產生疑慮,甚至認為他或會容易幹犯《防止賄選條例》。
馬恩國:退款如“偷竊退贓”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指出,縱然涉及的利息金額微小,但由於該“小額利息”本身若牽連和衍生到一筆巨款,或該筆款項背後的來源等因素,故“已經唔係著眼嗰32元利息”,加上涉事人本身為公職人員,並在接受別人的捐款後無申報,問題就更嚴重。
他舉例指,一個公職人員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是普通法上的罪行,最高刑罰是7年,當中要考慮到該人所為是否因為“微不足道”的原因,“例如個警察在地下執咗嗰兩毫子唔記得攞返出嚟,要睇佢有無合理解釋,如果有咪無事!”不過,是次李卓人事件涉及的“小額利息”,看來並非“微不足道”。
馬恩國解釋,倘黎智英捐款的目的是希望捐予整個黨或機構,但有人將之放入自己私人戶口,就難免會與“挪用”扯上關係,即將公款據為己有,而如果“挪用”者將款項“私有化”,一旦有關人士宣佈破產,隨時會令整筆錢化為烏有,令組織得不償失,故在處理款項時不能“黨我不分”,否則將會開了一個極壞的先例。
對於李卓人將款項保存而不交予工黨,被傳媒揭發後才轉交該黨的戶口,他形容,事件“其實同一個人去超市攞排朱古力出咗個門口俾人發現,佢就話交返出嚟”一樣,與盜竊的性質相差無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