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社交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表述範圍偏窄,同時,還應當對限制個人使用自媒體傳播涉恐信息作出規定。據此,草案三審稿將相關規定合併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報道、傳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動的實施細節;不得發布恐怖事件中殘忍、不人道的場景;在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過程中,除新聞媒體經負責發布信息的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批准外,不得報道、傳播現場應對處置的工作人員、人質身份信息和應對處置行動情況。”
此外,草案三審稿還增加規定,對防止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有可能被用於恐怖襲擊、發生特別嚴重恐怖事件後依法實行緊急狀態並採取一些非常措施等問題予以明確。
(來源:人民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