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
拒服兵役的處罰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張建田表示,新中國成立以來,在我國兵役法的立法實踐中,涉及拒服兵役的處罰規定實際上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
我國1955年頒布的首部兵役法,對拒絕、逃避兵役義務行為的懲處未作規定。
1984年重新制定的兵役法,對違反兵役法規的行為增設懲處一章。
1998年修改的兵役法通過修改和補充條款的形式,對違反兵役法規的行為表現、處罰措施、執法機關等,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
2011年第三次修改兵役法時,將原第十一章的章名由“懲處”改為“法律責任”,進一步明確了對平時應征公民拒不履行兵役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六項處罰
經濟處罰1萬元,由所在鄉鎮執行,罰款上交縣財政,列支下年度鄉鎮征兵經費,如當事人拒不執行,移交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不得將其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兩年內,公安機關不得為其辦理出國(境)手續;
兩年內,教育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升學手續;
黨(團)員由所在黨(團)組織按照權限嚴肅處理;
將其列入虞城縣拒服兵役人員黑名單,通過新聞媒體向全社會公告,並上傳公安網備案。
來源:鳳凰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