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中,鄭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但辯稱在赴任前,國家旅遊局未對其進行充足的專業財務培訓。辯護人表示,鄭某違規報銷機票、領取隨任補貼的行為構成犯罪,但情節較輕。其妻每次回國的直接目的是治病,而不是騙領隨任補貼,國家旅遊局對被告人違規領取隨任補貼存在管理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鄭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共財產,已構成貪污罪。鑒於被告人有自首及退贓情節,可依法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最終,東城法院審理認為鄭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在案扣押的人民幣22518元發還國家旅遊局。
(北京晨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