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承擔義務是否明確?
用人單位需提供工會辦公條件
對於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實施辦法》特別增加了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提供必要條件”的規定,這是對用人單位支持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作出的義務性規定。其中,“提供必要條件”包括必要的辦公時間、辦公場所、辦公經費和辦公人員等與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相關的物質條件和人員保障。
《實施辦法》提出,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開業或者成立6個月尚未組建工會,職工有建會意願的,上級工會應當派員幫助和指導職工組建工會。這增加了上級工會應當派員幫助和指導的情形,是對上級工會派員幫助和指導組建工會作出的義務性規定。
集體合同報酬過低如何解決?
不得低於當地相關規定
當前部分用人單位還存在拒絕或拖延與職工一方開展平等協商、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過低的情況。針對這些問題,《實施辦法》的修訂作出了相應的規範和調整。《實施辦法》規定了用人單位集體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當地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的約定。
此外,沒有簽訂集體合同的應當按照當地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的標準執行。這實際上解決了部分集體合同標準低、流於形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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