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月18日電/《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日前經河北省十二屆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任期內,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惡化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造成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應當引咎辭職或者由其主管部門責令辭職。
條例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規劃和標準、政府及其部門責任、各類污染源防治措施、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區域協作機制等進行了規定。其中值得關注的是,條例針對河北省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行為,劃出了“紅線”,包括:違反法律法規、主體功能區定位、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盲目決策,致使大氣環境遭受破壞的;在職責範圍內對嚴重大氣污染事件處置不力導致嚴重後果的;違反規定和程序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公開大氣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等。
條例明確,有這些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還規定,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大氣重污染企業,實行階梯排污收費、差別信貸、差別水價、懲罰性電價等差別收費政策。
(來源:人民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