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鐵男為了爭取立功,根據自己的研究結果,寫了關於如何反腐的建議材料。主要內容是結合他的親身體會,提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審批權應當大量下放到市場,從源頭上解決政府不該管的一些事。
只有陳柏槐當庭全盤翻供,否認了所有指控。他最終因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受賄283萬多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這一判決明顯重於其他官員。例如,同樣因受賄罪被判處12年的蔣潔敏,受賄金額為1404萬元。
陳柏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也是目前為止20起已宣判高官落馬案中唯一一起上訴案。
貪腐金額、情節相近,為何量刑迥異?
從目前已判決的案例看,高官們即使貪腐數額相近,爭取從寬的坦白、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等情節也大致相近,但最後的量刑卻差距甚大。
例如,貪腐4346萬元的四川省文聯原主席郭永祥被判處15年,受賄3979萬元的李春城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而受賄3558萬餘元的劉鐵男被判處無期徒刑;例如,受賄1356萬餘元的陽寶華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受賄1324萬元的遵義市委原書記廖少華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而同樣也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的公安部原副部長李東生、南京市原市長季建業,受賄金額則分別為2198萬餘元和1132萬餘元,而從檢方的指控看,李東生還有索賄情節。根據刑法規定,索賄的從重處罰。
司法機關對貪腐犯罪定罪量刑仍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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