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月22日電/已在檢察機關工作15年的奚山青,現在是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的主任檢察官。這位以前的公訴處副處長坦言,現在的工作更能讓她專心辦案,不用再處理審批等行政工作,回歸了檢察官的“老本行”。
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標誌著我國司法體制改革正式啟動。
在一年半時間裡,我國第一批試點省份——上海、廣東、吉林、湖北、海南、青海、貴州的改革已進入平穩階段,其中,上海、吉林、湖北、海南全面推開。第二批11個試點省份的改革也陸續啟動,正在按照第一批的改革經驗進行探索。
來自中央政法委的最新消息顯示,今年,包括北京在內的我國14個第三批司法改革試點省份(包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將正式啟動司法改革,這意味著我國所有省份將全部啟動改革。
司法改革四項內容
本輪司法體制改革主要包括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司法責任制、司法人員職業保障制度和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四項改革。
1 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
司法人員實行分類管理,其中,法官檢察官員額制改革,又是實行司法人員分類管理的核心與重點任務。法官檢察官員額數不超過中央政法專項編制39%。這意味著原先在一線辦案的部分審判員和檢察員、部分具有法官檢察官身份的行政人員,將要退出員額。
2 司法責任制(核心)
完善法官檢察官依法獨立公正辦案、誰辦案誰負責的司法責任制。
改變以往所有案件需要庭長、廳長甚至副院長、副檢察長審批的模式,以具有豐富審判和辦案經驗的主審法官和主任檢察官獨立審案辦案。
3 司法人員職業保障制度
2015年4月,上海公布入額法官、檢察官薪酬調整水平,暫時按高於普通公務員43%的比例安排;青海省則計劃將法官、檢察官的平均工資提高50%;在深圳,每名法官工資約增長1500元左右;吉林、湖北等試點地區也將法官、檢察官待遇問題提上日程。
4 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
長期以來,我國司法機關與行政區劃對應設置,司法人員主要由地方管理,經費由地方財政負擔。這種情況下,導致司法權運行受制於地方。
試點地區積極探索建立省級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全省司法機關財物的機制,努力形成符合分類管理要求的經費分配體系,理順三級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收入分配格局,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提供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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