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指出,楊陽利用負責醫院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在支付工程款、及時結付醫藥款和購買醫療器械工作中,為他人提供便利,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完全體現了受賄罪“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征。雖然楊陽當庭對部分犯罪事實予以否認和辯解,但是縱觀全案,楊陽在到案後,對自己收受他人賄賂的事實曾作過多次如實供述,每次供述內容穩定一致,並且與各行賄人的證言在送錢的時間、地點和請托事項等諸多細節上均能相互吻合,亦有相關書證予以佐證。同時也反映出被告人楊陽具有收受賄賂的主觀故意。被告人楊陽的行為一方面侵犯了國有事業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另一方面也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其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懲處。
公訴人同時也實事求是地指出,楊陽在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案發後,楊陽家人為其退出贓款92萬餘元,亦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最終,一審法院沒有采信楊陽的辯解和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而對檢察機關的指控全部予以確認,並以受賄罪判處楊陽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違法所得173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一審宣判後,楊陽沒有上訴。
希冀從法律中為自己尋得一線“生機”
在六安市醫療系統,談及“楊院長”,人人都誇這人有魄力。在其所任職的六安市第二人民醫院,大多醫護人員對其也都是贊譽有加。
楊陽的履歷顯示,其1975年成為知青,1976年3月入黨,1982年從安徽醫科大學畢業後成為六安地區人民醫院的一名內科醫生,後逐步成長為醫務科副科長、院長助理、院辦主任。1999年8月起,楊陽任六安市第二人民醫院院長、黨總支書記。一名知情人士介紹,走上領導崗位後,楊陽憑著自身的真誠、真情、真實、真心、真幹的工作態度,將醫院發展放在首位,為六安市第二人民醫院的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他大刀闊斧地進行改革,在短時間內將第二人民醫院從一個收入低迷、人心渙散的精神病醫院,打造成六安市醫療水平領先的綜合性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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