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革期間,由於政策上以階級鬥爭為綱,對戰犯的特赦停止。直到1974年底,毛澤東對遺留的戰犯問題作出批示,他說:“
都放了算了,強迫人家改造也不好。”這促成了1975年仍在服刑的293名戰犯,無論改造程度全部特赦。中國政府甚至幫助其中10名願意前往台灣的戰犯籌集路費。
時隔40年,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擬特赦四類罪犯:
一是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服刑罪犯。
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上述罪犯中犯貪污受賄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嚴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
三是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四是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同時,對他們中犯故意殺人、強姦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外國怎麼做?
放眼望向世界,大赦和特赦並不是一個稀罕的事情。就在不久前,緬甸總統吳登盛赦免了中國155名伐木工人,讓中國人民鬆了一口氣。
在歷史上,赦免往往與戰爭有關。1660年,斯圖亞特王朝在英國複辟,查理二世宣布赦免所有捲入革命的人員。美國獨立戰爭時期,英國也曾對投降的殖民地人員實行大赦。美國南北戰爭時期,曾頒布大赦宣言,赦免了南方聯盟除軍政要員之外的所有參戰人員。不過這一類大赦,大多是“法不責眾”,用大赦來治愈戰爭和暴力的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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